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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触电急救
人触电后不一定会立即死亡,往往是呈 “假死”状态,若现场
抢救及时,方法得当,呈 “假死”状态的人就可以获救,死里回
生。统计资料指出:触电后1垃i九开始救治者,90%有良好效果;
触电后6垃i九开始救治者,10%有良好效果;触电后12垃i九开始救
治者,救活的可能性就很小。所以,抢救时间极为重要。而且要采
取正确的抢救步骤和方法。
1.现场抢救要点
(1)迅速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发现有人触电时切不可惊慌失
措,应采取措施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。这是减轻伤害和救护的
关键。
(2)准确实行救治 施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时,动作必
须准确,救治才会有效。
(3)就地进行抢救 抢救人员必须在现场或附近就地救治触电
者,千万不能停止救治而长途运送去医院。抢救奏效的关键是迅
速,而迅速又必须是就地救治。
(4)救治要坚持到底 施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等救治方
法,要坚持不断,切不可轻率中止,即使在运送途中也不能中止。
抢救过程中,若发现触电者皮肤由紫变红,瞳孔由大变小,则说明
抢救收到效果;若发现触电者嘴唇稍有开合,或眼皮活动,或喉嗓
间有咽东西的动作,则应注意是否有可能自动心脏跳动和自动呼
吸。触电者能自己开始呼吸时,即可停止人工呼吸,如果人工呼吸
停止后,触电者又不能自己呼吸,则应立即再进行人工呼吸。
当被救治者全部具有以下五个征象时,且经医生诊断死亡时方
可停止抢救,否则有一个征象未出现,也应当按 “假死”去努力
抢救。
特种作业和安全培训方面的有关行政法规的内容有哪些?
答:(1)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
1999年7月12日,原国家经贸委颁发了 《特种作业人员
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》(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),本办法对特种
作业的范围、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、特
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、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及特种作业证的收缴
等做了规定。
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,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无证上
岗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。”第二十
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,做好申报、
培训、考核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。”第二十四条规
定,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证:
(一)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;
(二)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;
(三)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证的;
(四)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
业的。”
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“离开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
特种作业人员,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,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
岗作业。
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什么?
新中国成立以来,通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,我国已初步形
成了一个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为基本依据,以 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安全生产法》为核心,以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
规章和技术规程、技术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,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有哪些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(以下简称 《宪法》)是国家的根本法。
《宪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
义务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,创造劳动就业条件,加强劳动保护,改
劳动条件,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,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。”
《宪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
利。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,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
假制度。”
《宪法》的这些条款是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性规定。